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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湘财非税〔2011〕24号
2011-11-03

关于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12/2011-02175 文号:湘财非税〔2011〕24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1204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11-03 签署日期:2011-10-27 登记日期:2011-11-03 所属机构:省财政厅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1-11-03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12042

湖南省财政厅

文件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湘财非税〔 2011 〕 24 号

关于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收缴

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县支行(代理支库):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分成管理工作的通知》(湘财综〔 2010 〕 40 号)规定,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

,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中央 50% 、省级 20% 、矿山所在地的县市 30% (自治州收入分成比例:中央 50% 、自治州 50% )。跨县市行政区域矿山矿补费的县市分成部分在相关县市之间平均分配。为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共同负责监督划解。矿产资源补偿费就地缴入同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季度初,采矿权人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核定后,向采矿权人下达本季度“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明确开采矿种、销售矿石量、销售平均价格、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具体数额。

(二)每季度末,采矿权人按“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应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库〔 2004 〕 16 号)规定缴入当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分成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季度划解结算。

1 、中央分成收入就地划解中央金库,“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当地市或县国库名称,预算科目中填写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03021501 项“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科目。

2 、省级分成收入划解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付款凭证中注明“×× 市(县)分成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分成明细表传至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到款项,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确认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03021501 项“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划解省级国库。

3 、市级或县级分成收入就地划解本级国库,“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填写“市或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填写“市级或县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当地市或县国库名称,预算科目中填写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03021501 项“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科目。

4 、市 应返还县市的分成收入由市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规定比例划解县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付款凭证中注明“返还县市分成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分成明细表传至县市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县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收到款项,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确认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03021501 项“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划解县级国库。

(四)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入库手续后,将加盖国库印章的“一般缴款书”第四、五联退财政国库部门备查,

(五) 2011 年本文下发之日前已缴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级次调整工作,由财政国库部门根据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供的依据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通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进行调库,调库工作在 2011 年 11 月底前完成。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政办发〔 2009 〕 48 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工作的通知》(湘财非税〔 2011 〕 14 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国库应密切配合,及时核对收入收缴情况,确保矿产资源补偿费足额征收并及时缴库。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的监管,依据加盖国库印章的“一般缴款书”和相关资料、凭证等进行审核,对违规减免,不履行征收职责,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截留、坐支、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要 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财政部驻湖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矿产资源补偿费 △ 收缴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各 市州、县市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处)。共印 500 份

湖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 年 10 月 28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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